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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爆雷 处理方案有哪些(P2P爆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出,如何规范处理涉案财物?)

更新时间:2024-10-31 09:11:01

在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中,存在严重的缺陷,尤其是行政化色彩浓厚,正当程序严重缺失。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这类案件由于参与群众多、财产损失大,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而且,它们对追赃、退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易商通、P2P爆雷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反映出追赃、退赃工作具有:

涉案主体复杂,涉案地域广,牵涉金额巨大,财产界定模糊,程序混乱处置随意,退赃时间成本高等特点。

在“重打击犯罪,轻财产保护”的理念下,长期以来实务部门和理论界都聚焦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人身权保障上,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忽视由来已久。

这种现象具体体现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具有极大地自由裁量权,处置具有十分明显的行政化风格;

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案外人无法对涉案财物提出自己的主张,其财产权益被严重的漠视

法院几乎无法触及针对涉案财物进入庭审前的一系列的追诉活动,而在庭审中,注重对于犯罪的追究。

而缺乏对涉案财物进行司法认定,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不清,判决时刑民混合,整体上呈现处理方式与程序的不足;

在涉案财物管理中,公安机关未能出具专业、有效的会计报告,涉案财物的处置标准不一等等问题,它们直接影响对该类案件的追赃、退赃工作的进行。

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就极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进而不利于有社会安定、有损司法权威。

虽然最近几年,司法机关通过一些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

特别是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专章对涉案财物予以高度的重视。

但是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混乱、无序状态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明显缺乏诉讼化特征,无法对权力达成有效地监督。

因此,本文在厘清涉案财物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主要针对涉案财物处置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提出合理的设想,推进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实现诉讼化。

研究价值及意义

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涉案财物处理

这对于我国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研究该程序如何诉讼化、规范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其理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强制性措施程序

探讨将针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行为纳入司法控制的轨道中,明确对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的程序要件,由法官担任审查监督职责。

2.有利于完善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程序

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但是实践中先期处置的脚步不能前行。

本文通过明确先期处置程序的启动、范围、条件等程序性条件,对该行为做一个界限,有利于完善这一方面的程序理论。

3.有利于完善审前返还程序

审前返还财物是对财物进行实体性处分,在这一过程中中相关机关的行为得不到监督,被告人、被害人不能充分参与其中,可能容易造成错误返还。

故而,对该程序进行规范,提升其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

这样做有利于及时保障被害人的生活。

4.有利于完善涉案财物的审判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诉讼化的核心就是要使涉案财物通过庭审进行认定、裁判。

这样得到的结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

(二)现实意义

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除了对探讨程序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以外,还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财产权

刑事诉讼取得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对被告人的罪与罚,还要对公民财产权谋求公平正义。

保障涉案财物所涉财产权,明确财产归属,保障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是刑事诉讼追求的公平正义中的应有之义。

2.有助于规范公权力

用明确的诉讼化的程序,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涉案财物处置行为,保障被告人、被害人、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财产权。

通过其对财产权的请求权,抑制公权力的扩张,用看得见的程序,促使司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力。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

关于涉案财物的研究,我国学术研究肇始于2000年左右,以左卫民教授作为代表。

在2012年之后,研究涉案财物相关内容的学术论文开始大幅增长,涉案财物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关注。

从无到有,由有变多,是受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在此可以简略的划分为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发展较为缓慢,后一个阶段的研究多而精。

第一阶段的特点是非法集资犯罪相对较为低发,与互联网的联系不甚紧密,其手段仍然较为传统,涉案人数较少。

因而,我国此时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一般问题的研究较为丰富,也就是说,早期研究多集中在案件的基本特征、刑事政策、治理、侦查工作以及应对策略上。

这主要是为了满足公检法三机关应对层出不穷的新的犯罪形式、多于传统犯罪的涉案人员与涉案金额而进行的理论研究。

大多在进行了基本性质、特征的论述后,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应完善的立法建议,从而为司法机关更好、更快、更熟地打击该种类型的犯罪提供成熟的理论支撑

但对于相应的涉案财物,尤其是对其的处置及其程序,比较少的进行探讨。

这一阶段的研究以左卫民与吴光升教授为代表。

在左卫民与吴玉馨的《略论赃款赃物的处理》一文中,对赃款赃物的概念进行了解析,在分析立法与实践中赃款赃物处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如何应对提出自己的构想。

而吴光升则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正当化》一文中,直言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保障财产权上却显得不够重视。

在对比分析了域外两种涉案财物处置模式的基础上,以及我国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多元模式的国情下。

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即缺失程序正当性——我国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上重视打击犯罪,忽视对财产权的保护。

因而吴教授认为,要平衡有效追缴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冲突,必须采取正当的诉讼途径,诉讼化与正当化是完善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必然的方向。

而近些年来,“互联网+经济”或者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剧了非法集资犯罪向着越发严重的态势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成为了其主要形式。

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犯罪手段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手段新,传播速度快,传播地区广,所涉金额巨大,所涉人数巨大,案件呈现爆发态势。

当涉案金额大幅上升,案件数量持续上涨,被害人数量巨大,关于该类型犯罪的刑事追赃、退赃活动就成为了刑事诉讼的热点。

在这样的形势下,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学术研究更多地聚焦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注入下,不断翻新、更迭升级涉案财物处置的方案。

从大数据、参与者、权利人的诉权、先期处置到被害人参与权、破产程序等各个不同的角度,都亟需深入研究涉案财物的厘定与处置问题,填补涉案财物处置的各个空白点。

在涉案财物处置的具体方面,结合大背景进行研究。

李玉华撰写的《从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看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一文,就是以满足社会对财产权期待为出发点,从先期处置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可行性论述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

从先期处置的立法、条件、范围、启动程序、细化规则以及救济路径等方面,详述涉案财物先期处置制度。

谢锐勤则着眼于参与者的行动选择,通过阐述各方的利益博弈与权力较量。

阐明了在处置涉案财物时因价值理念偏差、制度保障不足、整体结构失衡而呈现出一种选择性执法/司法的状态,建议以权利抗衡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的制度设计来克服这种状态

在程序诉讼化方面,也有学者论及。

例如方柏兴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诉讼化及其限度》一文中,就提出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上的诉讼化这一命题,论证其正当性基础。

文章阐明了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在诉讼构造上的缺位与失衡现象

主要是审判前阶段裁判方的缺位,审判阶段裁判程序的依附性,以及与涉案财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权被虚化。

并且,在此基础上,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诉讼化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论证,提出诉讼化的制约因素以及进行诉讼化存在的例外。

(二)域外研究

域外的涉案财物相关程序问题,散见于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其中立法及其具体举措与其国家的司法理念、法治程度及法律意识紧密相和。

1. 审前返还问题

审前返还,我国国内学者有的称之为先期处置。

由于传统的随案移送财物,等到案件终结才进行财物的处置,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数量巨大的财物面前,十分的吃力。

审前返还可以加快涉案财物的流转,对财物的价值影响较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先期处置很多。

易言之,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

这样的做法能够及时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但是,在审前返还程序中,追诉机关对于财物的处置有着较大的处置权,如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案外人参与度较低,则存在可能使其财产权益受有损害的风险;

并且,追诉机关属于控方身份,在涉案财物审前返还过程中,不存在中立的第三方的监督,监督的缺乏,可能存在随意发还的可能性,从而让涉案财物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处置。

而关于这个问题,域外的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审前也加入第三方,使得其呈现三方诉讼结构,从而保证司法审查进入审前的涉案财物发还中。

也就是说,在审前返还问题上,域外法官有权通过裁定在审前认定物品性质,并将其返还。

即,域外在处理涉案财物问题时,采用的是司法审查手段,易言之,即使是在涉案财物审查过程中,域外也呈现三方诉讼模式

法国刑事诉讼中,通过预审制度,在涉案财物的扣押以及审前归还等程序中,构造出诉讼所具备的三方构造,形成了诉讼化的处理程序,通过中立第三方的裁决,保障财产权。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9条之规定,预审法官享有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的决定权、归还物品的裁判权

由预审法官对司法警察的扣押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人都可以对法院控制下的财物主张权利时,预审法官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依据涉案财物权利的现实性以及归还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作出裁判。

2. 涉案财物处置程序

在程序法的角度,域外主要存在两种模式来处理涉案财物,以是否引入民事程序作为标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并用的称为二元化模式,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仅用刑事诉讼程序的称为一元化模式,代表国家为德国、法国。

(1)二元化模式

二元化模式是通过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并行来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在美国,有刑事没收程序和民事没收程序。

民事没收程序也称为对物程序,该程序的进行并不以刑事判决为前提,即不以宣告有罪而启动。

其针对的是与犯罪相关的财物,包括行为人的个人财产、为犯罪行为所用的财物以及犯罪所得之物

该财物并不要求一定为犯罪人所控制,与犯罪相关而他人持有,也受该程序的约束。

刑事没收程序也称对人程序,主要适用于被告人通过犯罪所得之财务,需要以犯罪成立为前提。

而英国,对犯罪所得的追缴没收,也是通过刑事和民事两种程序来处理的。

在《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没收与民事追缴两种制度,用刑事与民事两种程序完善对犯罪所得的追缴机制。

(2)一元化模式

仅依靠刑事诉讼程序处置涉案财物,即为一元化模式。

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一元化模式,尤以德国为典型;虽然具体程序设定上有所不同,但内涵相通,即将涉案财物的处置,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中,由法院对其进行裁判

德国刑事诉讼通过主观程序和客观程序两种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

主观程序强调涉案财物的处置与被告人刑事责任追诉同时进行,第三人对涉案财物存在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

而客观程序则聚焦于财物本身,通过侦查,认为该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由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利害关系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而参与到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物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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